【发文字号】:交运发〔2016〕160号
【执行时间】:20161001
【信息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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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行为,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本办法所称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是指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的依托卫星定位系统技术的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监控体系。联网联控系统包括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省级、地市级、县级)监管平台、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
联网联控系统各级各类平台的考核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根据联网联控系统平台各方管理职责,按照分类考核的原则,制定平台运行情况的考核指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内容和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内容。
第四条 基于平台运行情况的考核指标包括:
(一)车辆入网率:截至某一统计时点至少一次向上级平台传输动态信息的车辆数占本辖区内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总数的比率。
(二)车辆上线率:指统计期间内向上级平台正常上传数据的车辆数占本辖区内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入网数的比率。
(三)平台断线率:指统计期间内下级平台与上级平台之间数据传输中断时间总和占统计期间总时长(以分钟为单位)的比率。
(四)数据不合格率:指统计期间内下级平台上传的车辆数据存在车牌号、车牌颜色、时间、经度、纬度、速度、方向、海拔等不合格数据的条数占上报条数的比率。
(五)车辆在线时长率:指统计期间内车辆在线时间总和(以分钟为单位)占统计期间运营总时长的比率。车辆运营总时长可从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客运站电子报班系统、旅游包车管理系统、危险化学品电子运单系统及其他信息系统中统计获取;车辆在线总时长可从联网联控系统统计获取。
(六)平台查岗响应率:指统计期间内政府监管平台不定期向企业监控平台下发查岗指令,监控人员在收到查岗指令后及时(5分钟之内)响应,查岗响应次数占查岗次数的比率。查岗次数每天不低于一次。
(七)超速车辆率:指统计期间内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车辆限速标准,上报超速信息的车辆数占本单位统计期间内上线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八)超速车辆处理率:指统计期间内上报超速信息并得到企业及时处理的车辆数占本单位上报超速信息的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九)疲劳驾驶车辆率:指统计期间内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限制标准,上报疲劳驾驶信息的车辆数占本单位统计期间内上线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十)疲劳驾驶车辆处理率:指统计期间内上报疲劳驾驶信息并得到企业及时处理的车辆数占本单位上报疲劳驾驶信息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十一)车辆实时在线率:指某一统计时点实时连接并正常上传动态信息的车辆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入网数的比率。
第五条 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情况,辖区联网联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监管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故障处理应急预案、运行维护考核管理办法、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等制定情况;
(二)监管平台运行情况,包括: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平台断线率、数据不合格率、车辆实时在线率(该指标作为参考指标);
(三)监管平台运行维护经费预算的落实情况;
(四)保障监管平台长期稳定运行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 对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本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监控平台运行维护管理与考核办法;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等;
(二)监控人员的配备情况,包括:人员配备数量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
(三)车辆实时监控情况,包括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车辆在线时长率、超速车辆率、超速车辆处理率、疲劳驾驶车辆率、疲劳驾驶车辆处理率;
(四)监控平台运行情况,包括:平台断线率、数据不合格率、平台查岗响应率;
(五)车辆数据保存情况,违法驾驶及处理信息存档情况(其中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联网联控系统全国平台及省级监管平台考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负责联网联控系统全国平台的运行维护及省级监管平台运行考核指标的统计工作。
第九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本辖区内联网联控系统的考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下级监管平台的考核管理;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考核管理,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第四章 考核程序及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条 考核周期分为月度、年度,月度考核按自然月进行,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采取系统自动统计分析为主、现场情况勘察为辅的形式。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平台考核实行计分制。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记为0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有第二种情形的,考核结果记为0分: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十二条 建立各级各类平台考核结果定期通报制度。
交通运输部对省级监管平台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地市级监管平台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抄送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运输企业的考核结果由负责其考核管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告。
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考核单位申诉,由考核单位进行核查,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结果应作为部门评优、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考核结果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政府监管平台、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及社会化监控平台的考核办法。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运营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农村客运车辆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月度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年度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月度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
4.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年度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通报月度考核结果:
5月31日,交通运输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充分发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对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科技支撑作用,积极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坚决遏制重大道路运输事故发生。
今年10月后在《中国交通报》和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公开考核结果。
通知指出,今年二季度以来,全国各地接连发生多起重大道路运输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暴露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还存在很多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特别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联网联控系统重在应用。通知要求,要加强动态监控抽查考核,切实发挥好联网联控系统的科技支撑作用。交通运输部将按照《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对省级监管平台进行考核,并通报月度考核结果。今年10月后,将在《中国交通报》和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公开。对排名后三位的单位,交通运输部领导将约谈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约谈时将请有关新闻媒体参加。
交通运输部将对全国“两客一危”车辆进行集中抽查,每月抽查车辆1000辆,抽查结果将向社会公开通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次月底前整改完毕。
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工作部署,依托动态监管平台建立层层抽查制度,重点抽查“两客一危”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等指标,分析梳理涉嫌违规、危险驾驶以及系统终端存在故障等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形成闭环管理长效机制。
集中清理道路运政基础数据,督促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实现了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但还有些省份没有完全完成省内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工作,导致“两客一危”车辆运政基础数据部分缺失;有些省份“两客一危”车辆道路运政基础数据质量偏低,存在车辆基本信息、证件信息及相关班线信息缺失情况。
通知明确,要集中开展“两客一危”车辆运政基础数据清理,为联网联控系统有效发挥作用提供坚实保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快道路运政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清理工作,逐步减少数据缺失和不规范情况,确保联网联控系统车辆数据与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车辆数据匹配一致,对辖区内的“两客一危”车辆做到数字准、情况明、底数清、有抓手,坚决防止“两客一危”车辆失管失控。
通知要求,要督促落实好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作为运输企业年度审验、班线招标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健全与公安、安监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动态监管合力。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专职监控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提醒和纠正驾驶员违规行为,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大对违法违规驾驶员的处罚和教育力度,将多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对象,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驾驶员及时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对于近年来发生过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由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集中约谈。
扩展知识:
1、如何加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由交通运输部建设的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这套系统主要包括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应用系统、运行监控系统三部分。刘建对记者说:“建设系统有三个‘关键词’,即整合资源、交换数据、节约成本。”根据各省监控平台的建设情况,交通运输部采取代建代维、免费提供软件技术、免费提供接口程序及技术支持“三种套餐”建设模式,供各省、市自选。
在完成全国平台的系统设计、功能开发和硬件建设的同时,交通运输部又组织新建了13个省级平台,改扩建了15个省级平台,调通了全国监控平台与31个省级平台的数据接口,改造、接入系统的GPS服务运营商达800多家,35万余辆重点营运车辆数据进入系统。
31个省、区、市实时把本地各运输企业通过车载卫星定位管理系统收集的车辆动态数据发送到部平台,部平台再转发给需要这些信息的省份,中转时间仅需1/30秒。该系统还有两项科技成果已经申请了国家专利。
2、什么是“两客一危”?
两客一危,是指从事旅游的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自2011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两客一危”车辆,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
3、两客一危的监管?
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必须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数据准确、监控有效。
自2011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两客一危”车辆,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上车辆产品公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工作情况。凡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新增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从2012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公安部门要逐步将“两客一危”车辆是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检验范围。